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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验资中存在的问题

2003-5-9 12:0 来源:《会计之友》 【 】【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验资是对企业资本投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它是我国独立审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重要业务,但是验资发展到今天,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状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验资不实的民事纠纷案,致使不少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为畏途。对于投资人虚报资本的欺诈现象时而有之。这就使得原本比较简单的一种会计鉴证业务变得复杂,过多的问题也随之产生。通过实际接触和阅读相关资料,我发现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人采用欺诈手段,虚报资本,抽逃资金

  投资人在没有或有很少资本金的情况下,为达到组建公司的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虚报资本,抽逃资金。其欺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伪造账簿、凭证等资料,请有关部门出具有假证明,虚报资本金。共拨用的伪造手法是客户请银行、信用社伪造银行汇款单或进账单,出具假银行存款证明和假银行对账单,客户自己则伪造相应的会计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资料。这种现象在用大额现金出资的验资客户中居多。

  (二)串通抽资。投资各方出资后,相互串通,持公司注册登记后再抽逃资金。如仪货币出资的投资者,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通过抵押贷款及其他方法获得一定数额的银行借款,然后转到该银行开设的被审验单位的临时验资账户上,待验资结束企业注册登记后再将验资归还银行。

  (三)移花接木,客户从其他单位借来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资产,冒充自己的资本,并借用该单位的发票篡改后复印,或干脆伪造发票,同时伪造相应的入库单,盘存表和账簿记录等资料。另外,以材料物资作价出资的,多数是先购买后出资,并且发票(普通发票)、实物俱全。

  二、注册会计师验资受到限制

  注册会计师验资是针对投资者的投资是否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否将资金真正投入即要设立的企业,也就是资金是否到位,但由于不考察资本的来源及去向,使得投资者趁虚而入,弄虚作假,导致资本真假虚实难辨。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职能,注册会计师无权追查投资人投入资本的来源,无权关注企业注册后资本的去向,只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验资实务公告》的规定,依据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资料,证明文件对投资人投入的资本进行审验。因此,这种审验只是一种静态的,某一时点上的资信证明,并不保证企业进入经营动态以后的资信能力。所以出资人虚报资本,抽逃资金,利用各种欺诈手段获取,并向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资料,则是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执业谨慎所不能识破的。

  三、验资实务中固有的缺陷

  在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验资业务中,主要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当前最基本,最广泛的验资类型,且设立验资是指企业在成立之前必须经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资本验证,然后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他材料方可申请企业成立登记。简而言之,设立验资就是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进行分期验证。也正是因为验资程序的前置,使得设立验资本身存在以下的弊端:

  (一)企业尚未设立,缺乏验证的基础

  事务所在接受设立验资委托时,由于这种验资程序本身的不足,便注册会计师无法了解企业的最基本情况,如领导者风格、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营情况、自然人股东的投资能力等,只能从企业设立的章程及验资委托人中了解一些情况的轨迹,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及审计时主要亦是依据账面记录及有关凭证资料等进行。由于验资程序不能充分实施,也就直接影响了验资报告结论的可靠程度,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日后可能出现的验资诉讼埋下了隐患。

  (二)验资应是一种事后的检查活动

  验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过程的审核,对经营活动结果做出鉴证。但是,我国目前的这种设立验资将程序前置,成为对将要发生的事情进行审核,是对活动的起点做出鉴证。或者说是以对起点的鉴证来替代结果的鉴证。对于一件没有发生的事情加以评价、审核很不合乎常理,所以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发表的验资意见很容易出偏差,或者容易出现与事后企业经营活动的账面记录不符。

  四、公众对验资业务不甚了解,对验资报告有较高期望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在80年代初期才恢复起来的市场经济特有的行业,对绝大多数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解脱出来的社会公众来说,都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一种陌生感与神秘感。他们认为,既然国家将创办企业的验资职能交给注册会计师,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应万无一失地履行好所有的验资业务,并保证所有的实收资本全部到位,如果新创办的公司出现资金不实的情况,则必然是注册会计师失职引起的。而事实上,验资仅能证明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资金情况,验资报告的出具,也只能证明在某一时点,委托人履行了出资义务,确实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财产。再者,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用以生产经营的原始资金来源,不可能一成不变地挂在账上不动,企业经营就有亏损的可能。就像上面提到的投资者的欺诈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保持了高度的职业谨慎,这种欺诈,蒙骗行为亦很难发现,况且在实际操作中,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像破案那样进行广泛的内查外调,对于这些行为,现有的程序和方法就显得无能为力,验资报告所能起到的作用,也远不能达到社会公众对它的期望。

  五、注册会计师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误区

  由于事务所是自担风险,自主管理,自我发展,业务的主要来源是自己争取,熟人介绍,社会宣传以及以往的关系客户等,但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尤其是验资作为事务所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所内的从业人员为了拉拢客户,没有按照职业道德来规范和约束自己,在执业过程中验资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致使验资取证不足,执业不规范,忽视部分验资程序等。

  (一)不重视备查类工作底稿的索取,编制和审验

  备查类工作底稿中一般包含着形成验资意见所必需的验资证据,对其的索取、编制和审验工作都是极其重要和不可缺少的。然而在验资的实务操作中,有的注册会计师缺乏认识而往往忽视这方面的工作,这样在验资工作中极有可能出现疏忽或遗漏问题。

  (二)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过度依赖它

  在验资中经常会使用到资产评估报告,有些注册会计师往往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就足以证明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在有关实物或无形资产的审验上就极其简单,甚至干脆不审,这样的态度是错误和极其危险的。如果评估机构出具的是虚假的报告,必将导致注册会计师据此出具的验资报告肯定也是不实的报告。这就加大了验资风险。

  验资是我国独立审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于在验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事务所及从业人员一定要给予重视。(作者:张守芬  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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